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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套代购”的概念与法律定性
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,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在惠及消费者的同时,也催生了“套代购”这一新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。
所谓“套购”,是指以牟利为目的,组织利用他人购物资格和额度,购买离岛免税商品,并再次销售牟利的行为。“代购”则是指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,同时又收取代购费的行为。
根据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》,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,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。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、免税进口的货物、物品,“套代购”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,更破坏了市场秩序。“套代购”岛内免税商品,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,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,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将受到刑事追责。
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,不限购物次数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、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,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。在“套代购”案件中,通常以行为人在免税商店购买商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格(即实际成交价格)作为计税价格。尽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》中提到了零售价格,但“套代购”案件适用的是《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、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》的特别规定,因此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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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
案例一:陈某“套代购”案。 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,为牟取非法利益,利用自己及亲属、朋友,或者通过“黄牛”寻找的往返海南人员的离岛信息及免税额度,在海南免税品销售实体店及线上APP渠道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,并通过其开设的实体店铺、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进行二次销售。经核定,其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共计1142件(套)用于销售,偷逃税款人民币148878.5元。另查明,陈某曾因走私化妆品等物品于2017年、2018年、2020年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三次行政处罚。
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走私普通货物,偷逃应缴税款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15万元。
案例二:唐某组织“水客”套购案。 2020年至2021年,唐某通过多个社交媒体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的信息招揽客户,整理客户购物清单后招募“水客头”组织“水客”前往海南带货,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转售牟利。经统计,唐某累计套购免税商品375万余元,涉嫌偷逃税款85万余元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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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观察
“套代购”案件在实践中呈现出以下法律争议焦点:
第一,罪与非罪的界限。 并非所有“代购”行为都构成走私犯罪。正常的、不以营利为目的、未超出免税额度的个人自用代购,不构成犯罪。只有以牟利为目的、利用他人额度大量购买并二次销售、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追诉标准的,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(单位犯罪的,偷逃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)。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“牟利目的”、是否“擅自在境内销售”、偷逃税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。
第二,“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”的特殊规定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设置了特殊入罪标准——即使偷逃税额未达10万元,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,仍构成犯罪。陈某案中,法院虽然未将三次行政处罚作为定罪依据(因其偷逃税额已达追诉标准),但这一情节对量刑产生了影响。
第三,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。 如果“套代购”行为是以公司、企业名义组织实施,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,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。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通常高于自然人犯罪。辩护律师应当仔细甄别犯罪主体,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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